中国政府网近日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按照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同时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取消20项审批职责
根据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取消了20项审批职责,其中包括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调控书号总量职责,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工作分别由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期刊协会承担等。被取消的审批职能还包括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等。
此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还将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职责,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职责,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职责等7项职责下放给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取消剧本审查早已实施
针对国家取消对一般题材电影剧本的审查,电影局相关人士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电影剧本备案制度从2004年就开始实施,2006年广电总局第52号令进一步完善。一般题材电影是指除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合拍片和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司法等内容的影片。
根据2006年广电总局第52号令,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梗概备案的程序包括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如在2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2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
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剧本仍需审查
重大题材的影片和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等,仍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