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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C与Google合作下的员工去留问题

点击数:883 发表时间:2017-09-26 08:27:59 作者: 来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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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传真-HTC与Google合作下的员工去留问题

HTC与Google签订11亿美元合作协议,二千名相关部门员工将转换职场,加入Google。图/本报资料照片


近来科技人与小股民最关注的新闻,非宏达电HTC与Google合作莫属。起初市场传闻宏达电将宣布嫁Google,遭宏达电于9月20日表示:「对市场谣言与臆测,公司不予评论。」结果宏达电9月21日公告「HTC与Google共同宣布签订11亿美元合作协议」,提到:「根据该协议,Google延揽原参与打造Google Pixel手机的HTC成员加入Google。」

加上后来新闻报导宏达电将有二千名员工进入Google工作,让外界开始产生疑惑:宏达电与Google合作是合併、收购或分割,还是卖员工?在没有看见更详细交易资讯前,一切仍扑朔迷离。但是,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与讨论,就是员工可以自己选择留在宏达电或去Google吗?特别是新闻又报导,宏达电王雪红董事长口头承诺「留下来的薪水一定会比去Google的人还要高」。

第一个情况,如果宏达电与Google间的合作不是企业併购法定义的併购,宏达电要二千名员工离开公司,就会涉及劳动基准法第11条与大量解僱劳工保护法规定。看宏达电有没有亏损、业务紧缩、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等情况,宏达电才能解僱二千名员工,让员工自己选择要不要去Google。

第二个情况,如果宏达电与Google间的合作属于企业併购法定义的併购,那麽宏达电二千名员工之所以离开公司去Google,是因为适用企业併购法第16条规定的劳工商定留用。此时和第一个情况不太一样,依照企业併购法第16条第1项规定,员工可以到Google上班,是因为Google商定留用的员工名单。再由名单内的员工决定是否去Google,如果员工不想去,依企业併购法第17条规定,宏达电应发给劳工退休金或资遣费。

在第二个情况下继续讨论,有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有媒体写到年资是在宏达电结算完毕还是带过去?依照企业併购法第16条第2项规定,去Google的员工,其在宏达电的工作年资,Google应予以承认。第二个问题,如果员工没有被排入名单内,而被宏达电资遣,有没有什麽办法保障工作权利呢?因字数限制,本文先不讨论涉及到大量解僱劳工保护法的问题,而聚焦于企业併购法第16条的立法政策。

依现行规定,併购时不是先由员工决定要不要去Google,而是由资方决定。如此看来,该规定是有些偏向资方,因为依照併购是概括承受的理论基础,本应员工全数移转,为何是由资方决定我们员工去留呢?其实,这样的想法存在于德国与日本,德日立法例原则上是事业概括承受劳动契约关系,以保障员工的工作权利。

先前企业併购法与劳动基准法修正时,新公司是否概括承受而不得拒绝留用原公司的任何员工,曾被拿出讨论。如果宏达电与Google间的合作是上述第二个情况,劳动部与经济部宜再次研修,讨论劳动基准法第20条与企业併购法第16条的政策走向。是要倾向资方忽略劳方权益并顾及併购整合效益,还是周全保障劳工权益,或採折衷作法-原则上新公司概括承受,但有特定情况时可以不留用员工。

此问题必须审慎以对,否则如一例一休之窘境,资方不叫好,劳方又不买单。如果有可以做出资方劳方都欢喜的政策决定,当然最好。然而,皆大欢喜通常出现在童话故事,事实上往往事与愿违。如果不能二全其美,那就两全取其一美。这是HTC与Google合作下,政府应思考的併购时劳工权益保障之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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