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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国家机关不得扣留身份证 重点保护信息安全

点击数:454 发表时间:2016-08-12 09:02:25 作者: 来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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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近日,公安部等八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按照规定,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今后,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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