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一起爱米兰
站内搜搜:
移动设备
请扫描二维码
或访问
m.milan100.com
您所在的位置 -> 米兰百分百 -> 信息安全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电子数据取证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电子数据取证的规定

点击数:493 发表时间:2016-09-22 08:19:35 作者: 来源链接: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0
很 好
0
一 般
0
差 劲
热门新闻
相关文章
上一篇: PC-cillin 2017 云端版台湾上市
下一篇: 数据库挂马
评论区
匿名

返回首页 | 收藏本页 | 回到顶部
Copyright 2010. 米兰百分百 Powered By Bridge.
京ICP备15050557号